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五条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