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对象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对反馈意见中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交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相应部门处理; (五)其他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形,按规定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