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移交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进度和整改方案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在处理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与移交的检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作出书面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