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二条

飞行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时形成书面飞行检查报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向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飞行检查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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