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检 查第二十二条飞行检查组应当在飞行检查结束时形成书面飞行检查报告,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并向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飞行检查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