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结束,飞行检查组应当与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就检查发现问题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定量是否准确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被检查对象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障政策作为认定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 飞行检查中的重大问题,飞行检查组应当及时向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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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