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检 查第二十条现场检查需增加检查力量、延长检查时间的,或者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取消检查的,飞行检查组应当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