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需增加检查力量、延长检查时间的,或者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取消检查的,飞行检查组应当报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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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