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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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