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检 查第十九条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查结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