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九条

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查结论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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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