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启 动第十三条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