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三条

被检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飞行检查有关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政策文件、数据信息等有关材料,根据检查需要,可派行政执法、医保稽核人员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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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