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二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 制定机关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启 动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