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二条

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做好业务指导和工作保障,派出飞行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飞行检查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和熟悉医保、医疗、医药、财务、信息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