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启 动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飞行检查。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可直接开展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