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启 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启动飞行检查: (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 (二)举报线索反映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医疗保障智能监控或者大数据筛查提示医疗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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