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十七条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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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