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七十三条第十一章 录取第七十三条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