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