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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