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