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分中心应按期向指导中心提交相关工作材料。每年12月底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月度工作总结和指导案件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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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