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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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