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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