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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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