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