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