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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