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