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