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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