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