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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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