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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