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