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十八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