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第十五条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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