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 (二)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 (四)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