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持正规了望; (二)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 (三)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 (四)不采用安全航速; (五)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六)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 (七)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八)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