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四节 交接班
第七十二条
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本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四)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四节 交接班
停泊中交接班时,轮机交接班船员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正在使用的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本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四)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