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七十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四节 交接班
第七十条
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四节 交接班
航行中轮机交接班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驾驶台和轮机长的指令; (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三)本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下一班应当继续完成的工作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