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轮机值班 /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

确定轮机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机电设备的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天气、水流、航行环境、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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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