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一)航道、船位、航向、航速、水位、水流、潮汐、气象等情况; (二)号灯、号型、旗号、声响设备及助航仪器状况; (三)过往船舶动态; (四)助航仪器获取的重要信息和无线电话联系情况及双方已明确的会让意图; (五)本船(或船队)吃水及操纵性能; (六)航行信息、通电、通告及船长指示; (七)客、货船的中途上下旅客及货物装卸情况; (八)船队在中途加拖、解拖及变更队形的情况; (九)旅客、货物状态检查和全船巡视情况; (十)本班内发生的重要事项及下一班需要继续完成的事项; (十一)有关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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