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四十条

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和船舶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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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