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一)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三)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四)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五)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六)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七)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八)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 第(五)至 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