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二)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确保及早进行系统的分析; (三)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四)熟练使用其他助航仪器判断局面和航行危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