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四)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六)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七)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十)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