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十四条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升降国旗,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和旗号,不得擅离岗位,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船员应当按规定记载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法定文书。船长、轮机长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名。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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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