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还可以在本机关开设的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负责任地作出说明、解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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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