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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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