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送达被许可人。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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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