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