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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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