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有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可以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被许可人。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及相关可取得利益的保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