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给予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移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