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并派员主持。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内。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在《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申请人。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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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