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区域内向社会公告。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要求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方式等。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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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