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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