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机关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